◎電子交易金額
台幣信託係指信託資金以台幣交付,贖回時亦以台幣入帳,投資人不得要求保留為外幣金額
外幣信託係指信託資金以外幣交付,贖回時亦以外幣入帳(以商品計價幣別入帳),投資人不得要求保留為台幣金額
(一)國內基金 |
最低信託金額 |
台幣信託 |
單筆申購 |
新台幣10,000元 (以元為增加單位) |
定期定額 |
新台幣3,000元 (以元為增加單位) |
*基金公司如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境外基金 |
最低信託金額 |
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單筆申購 |
新台幣50,000元 (以元為增加單位) |
美元1,500元以上;日圓150,000元以上;港幣15,000元以上;英磅1,000元以上;澳幣1,500元以上;歐元1,500元以上
(以上各幣別以元為增加單位) |
定期定額 |
新台幣5,000元 |
美元150元以上;日圓15,000元以上;港幣1,500元以上;
英磅100元以上;澳幣150元以上;歐元150元以上
(以上各幣別以元為增加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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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幣別依受託人規定辦理。基金公司如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
◎單筆申購基金規定:
(一) |
委託人同時授權二筆以上申購款項轉帳扣款作業時,同意依本公司作業系統設定之扣款順序逐筆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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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委託人同意委託人約定扣款加計信託帳戶之餘額不足時,委託人申購商品及其他信託財產運用指示將不獲受託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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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新台幣投資外幣計價之基金者,本公司於申購日當日兌換外幣(以兌換當時之實際兌換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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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基金規定:
(一) |
定期定額每月扣款日期可選6日、8日、16日、18日、26日或28日。為確保申購成功,請務必於指定之每月扣款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維持自動轉帳之約定扣款帳戶中有足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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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定時定額扣款投資國內及境外基金,若因約定之扣款銀行帳戶存款金額不足致扣款失敗,除另行終止定時定額扣款約定者外,本公司將於約定扣款日續行扣款,並無扣款失敗三次即自動終止扣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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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定時定額投資或變更原定時定額約定者,將於本公司接受申請後生效;若生效日晚於當月扣款日者,將於次一月份開始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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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部份轉換(轉申購)其它投資標的後之每期扣款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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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若欲變更扣款投資標的,請另行申請新約辦理;若欲終止扣款原始投資標的,請以異動申請變更原定時定額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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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轉換(轉申購)規定:
(一) |
申請部份轉換(轉申購)者,該部份轉出之信託金額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單筆最低信託金額,且保留未轉換之信託金額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及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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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部份轉換後每期扣款之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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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轉換僅限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以依受託人規定受理轉換(轉申購)者為限(但國內與境外基金不得互轉;A股及B股基金亦不得互轉)。若原為貨幣型基金轉換(轉申購)為其他類型基金,或原為國內債券型基金轉換(轉申購)為股票型基金,須依受託人規定,另行補足基金轉換(轉申購)間之手續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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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基金轉換(轉申購)之淨值計價基準日,係依各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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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原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尚未確認前,不得進行轉換(轉申購)與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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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贖回之規定:
(一) |
單筆信託其信託資金部分贖回者,所保留未贖回信託金額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最低信託金額。定期定額部份贖回之信託金額者,帳上所保留信託金額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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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金贖回之淨值計價基準日,係依各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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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原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尚未確認前,不得進行轉換(轉申購)與贖回。指買回申請日前一營業日之系統庫存單位,且不含截至買回申請日已執行但尚未回報成交的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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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以新臺幣投資外幣計價之基金者,本公司於外幣贖回款入帳當日兌換新台幣(以兌換當時之實際兌換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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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短線交易規定:
(一) |
仍以各基金公司最新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有關規定辦理,為維護您的權益,提醒您於每次申購共同基金時,請先詳閱最新之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若客戶轉出或贖回基金符合各基金公司短線交易定義即由系統扣收短線交易費用,該買回費用非由基金銷售機構收取,而係歸入原申購之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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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金公司有權拒絕或禁止投資人之基金申購、轉換及贖回交易。是否拒絕或回復從事短線交易之投資人新增申購(含轉入)乃由基金公司決定,與基金銷售機構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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