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何謂信託?

信託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為自己或他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信託目的),將自己的財產權移轉或處分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設立的意旨來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的一種法律關係,以簡圖表達如下:

02. 信託的構成要素?

  1. 信託的目的:就是委託人要成立信託的目的,委託人成立信託之行為即是為了使信託目的能夠達成。
  2. 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中一定要管理與處分財產,所以要成立信託,信託財產是必要的條件。信託財產的範圍包括金錢、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權。
  3. 信託關係人:通常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為有權將信託財產信託予受託人之人;受託人為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則為得享受信託財產利益之人。

03. 信託財產特色為何?

  1. 信託財產獨立性:當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當信託破 產時,亦不屬其破產財團。
  2. 信託財產公示性:信託財產均應信託登記,方得對抗第三人。
  3. 信託財產安全性: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於信託前所存在於該財產 的權利,不在此限。

04. 信託優點的為何?

  1.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及安全性。
  2. 自由規劃財產移轉的金額與時點。
  3. 專業人員協助管理。
  4. 與投資商品結合,獲取報酬同時兼顧資產移轉。
  5. 安全可靠地為自己或親人作財務的預先規劃。

05. 信託業務有哪些?

券商信託業務項目,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區分包括:

  1. 金錢之信託。
  2. 有價證券之信託。

06. 金錢信託種類為何?

金錢信託以受託人(即相關金融業者)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運用決定權,可區分為:

  1. 特定單獨金錢信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係執行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目前委託人多以特定單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金融商品。
  2. 指定單獨金錢信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一般所謂的「代客操作」為此類信託常見的服務。
以特定單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金融商品為我國目前最主要的信託服務,委託人得投資的商品主要如下:

  1. 國內投信基金及境外基金。
  2. 台股及外國股票。
  3. 國內及外國債券。
  4. 國內衍生性商品及境外結構型商品。
  5. 債券附條件交易。
  6. 台外幣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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