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管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及境外共同基金
特約條款及風險預告書
一、
本特約條款及風險預告書(以下稱「本特約條款」)適用於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指示本公司(以下或稱「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將信託財產配置於國內及境外共同基金所涉事宜;本特約條款補充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之財富管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契約。
二、
名詞定義:

A股境外基金係指「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境外基金」;B股境外基金係指「遞延至贖回時收取手續費之境外基金」。

三、
最低信託金額:
一、 台幣信託:
  國內基金最低信託金額單筆申購為新台幣壹萬元,定期定額新台幣參千元;A股境外基金最低信託金額單筆申購為新台幣伍萬元,B股境外基金最低信託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A、B股境外基金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均為新台幣伍千元。基金公司如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外幣信託:
  A股境外基金最低信託金額單筆申購為美元貳千元,B股境外基金最低信託金額為美元伍仟元,A、B股境外基金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均為美元貳佰元,其他幣別依受託人規定辦理。基金公司如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相關費用及信託報酬說明:

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之相關費用,及本公司之信託報酬如下。收費標準及報酬如有調整,以調整後者為準。

一、 費用說明:
  基於不同收費方式及項目,國內、境外基金得發行不同種類之基金股份或受益權單位。境外基金就其申購所收取之手續費時點而言,可分為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A股境外基金與遞延至贖回時收取手續費之B股境外基金。委託人投資國內及境外基金,應負擔之費用茲表列如下,所列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若適用特定優惠活動者,相關費用以優惠活動公告者為準
 
單位:新台幣元
 
收費標準
最低費用
境外基金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國內基金 (含國內ETF)
單筆(註2)
定期定額
單筆
定期定額
(遞延)申購手續費(註1) 依各基金公司相關手續費率收取,費率為0至5%,最低收費依右欄說明。
信託管理費(註3) 每年0.2%計算,於贖回、轉換或其他依受託人訂定之計算方式及扣收時點扣收。最低收費依右欄說明。
500
200
200
100
轉換手續費(註4) 基金轉換時,受託人將收取右欄之轉換手續費,加計轉換前基金與轉換後基金申購手續費之差額(若有)。
50 (國內基金)
500 (境外基金)
贖回手續費(註5) 單筆投資/定時定額投資受託人不收贖回手續費。 屬ETF者收取贖回金額百分之1.5之贖回手續費。 直接在集中市場交易ETF,買進手續費為千分之1.425,賣出的費用除了千分之1.425手續費,加千分之1的交易稅。
  註1: 國內基金及A股境外基金於申購時一次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費用為信託本金乘以適用費率;B股境外基金於贖回時給付,費用為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B股境外基金申購時暫不需繳納申購手續費,但贖回時基金公司將收取遞延申購手續費,並自贖回總額中逕行扣除。
  註2: 單筆申購境外基金所涉匯款至基金發行機構帳戶之匯款作業處理費,每筆收費0~3美元,於申購時一次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註3: 如受託人另有規定,相關費用得依適用匯率以等值外幣支付。
  註4: 於每次基金轉換時由委託人另行一次支付予受託人;如受託人另有規定,前開費用得依適用匯率以等值外幣支付。另基金轉換時,基金公司或將另依相關商品文件,內扣或外收轉換費用。
  註5: 於贖回基金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予受託人,如受託人另有規定,得依適用匯率以等值外幣支付。
二、 信託報酬說明:
受託人受託配置委託人信託資金於國內及境外基金,所收取之信託報酬如下。
 
(一) 手續費及信託管理費:
  本特約條款肆、一、「費用說明」項下,由委託人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為受託人之信託報酬。
(二)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通路服務費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而屬於交易相對人 (如基金公司) 應支付予受託人的報酬)
 
  1. 服務費標準:國內基金、A股及B股境外基金之年費率為0%至0.5%。
  2. 計算方式:以信託本金乘以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式:由基金公司或其他交易相對人給付予受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此服務費如係已內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相關費用中,則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三)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通路服務費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而屬於交易相對人 (如基金公司) 應支付予受託人的報酬)
 
  1. 服務費標準:國內基金、A股及B股境外基金之年費率為0%至1%。
  2. 計算方式:以受託人之基金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式:由基金公司或其他交易相對人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三、 其他項目:依各基金公司製作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及其他商品文件,暨受託人規定辦理。
五、
投資作業相關說明:
一、 定期定額申購基金規定:
 
(一) 定期定額每月扣款日期可選6日、8日、16日、18日、26日或28日。為確保申購成功,請務必於指定之每月扣款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維持自動轉帳之約定扣款帳戶中有足夠金額。
(二) 定時定額扣款投資國內及境外基金,若因約定之扣款銀行帳戶存款金額不足致扣款失敗,除委託人終止定時定額扣款約定者外,受託人將於約定扣款日續行扣款。
(三) 申請定時定額投資或變更原定時定額約定者,將於本公司接受申請後生效;若該生效日大於(含)當月扣款日者,將於次一月份開始扣款。
(四) 定期定額方式投資基金,部份轉換(轉申購)其它投資標的後之每期扣款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
(五) 定期定額方式投資基金,若欲變更扣款投資標的,請另行申請新約辦理;若欲終止扣款原始投資標的,請以異動申請變更原定時定額約定。
二、 當營業日基金申購及淨值計算:
 
(一) 當營業日之國內基金申購,限於委託人每營業日上午9點至下午3點申請而經受託人接受者;當營業日之境外基金申購,限於委託人每營業日上午9點至下午3點申請而經受託人接受者。
(二) 當營業日申購之基金,其淨值計價基準日係依各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

三、 基金轉換(轉申購)規定:
 
(一) 申請部份轉換(轉申購)者,該部份轉出之信託金額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單筆最低信託金額,且保留未轉換之信託金額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及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
(二) 以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部份轉換後每期扣款之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
(三) 轉換僅限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以依受託人規定受理轉換(轉申購)者為限(但國內與境外基金不得互轉;A股及B股基金亦不得互轉)。若原為貨幣型基金轉換(轉申購)為其他類型基金,或原為國內債券型基金轉換(轉申購)為股票型基金,須依受託人規定,另行補足基金轉換(轉申購)間之手續費差額。
(四) 基金轉換(轉申購)之淨值計價基準日,係依各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
(五) 原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尚未確認前,不得進行轉換(轉申購)與贖回。
四、 基金贖回之規定
 
(一) 單筆信託其信託資金部分贖回者,所保留未贖回信託金額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最低信託金額。定期定額部份贖回之信託金額者,帳上所保留信託金額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
(二) 基金贖回之淨值計價基準日,係依各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
(三) 原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或股數)尚未確認前,不得進行轉換(轉申購)與贖回。
六、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限以股數為下達交易指示之單位。
七、
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為投資標的之指示運用前,應確實詳閱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可能發生之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時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各項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等資料並無法揭露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委託人在從事相關交易前應詳細瞭解有關的金融知識,並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憑以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八、
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孽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所投資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九、
投資基金除具有第柒及捌條所述風險外,並附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與事項,委託人應就受託人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慎選投資標的。
一、 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說明書所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投資標的,由受託人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二、 投資標的發行內容以交易對象出版之公開說明書為主要參考之依據,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暸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自行承擔風險。因投資標的交易特性或市場波動等因素,公開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等發行條件係以基金公司之規定為依據。
三、

交易對象及標的資產組合內各股票之發行公司可能發生併購、下市、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該等機構及標的資產目前評等極高,不保證未來不可能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四、 委託人可能會因市場波動或其他因素而發生本金折價之風險;且有無法或即時贖回委託人所有投資之流動性風險存在。
五、 所投資標的若以外幣計價,申購與贖回具有匯兌風險,尤其匯率波動時刻須謹慎處理。
六、 受託人不擔保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及承擔其一切風險。所投資標的之本金及孳息由交易對象支付,受託人僅為受託投資機構並不保本保息,委託人於指示受託人投資前應自行審慎評估。
七、 委託人委託投資之基金若歸類為高收益債券型基金,委託人暸解此等類型基金係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其投資風險主要來自於所投資債券標的之利率及信用風險。債券價格與利率係為反向關係,當市場利率上調時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產生利率風險;此外,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亦可能隱含債券發行主體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故當高收益債券型基金之投資標的發生上開利率或信用風險事件時,其淨資產價值亦將因此而產生波動。
十、

辦理本項業務時,如投資標的涉及境外基金時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委託人聲明其本人(委託人如為公司時則包括該公司之實質控制股東)並非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所載限制特定國家 不得投資之人,且不會轉讓投資標的之相關權利予前述不得投資之人並願遵守公開說明書之相關規定。受託人並得要求該投資標的之委託人簽署未具有該國公民/居民身分或未擁有該國永久居留權之聲明書。委託人於投資後具有上開身分時,應主動立即以書面通知受託人,並應同時依該國相關稅法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受託人,如未遵守該約定,委託人同意如下;
 
(一) 賠償受託人因為遵守該國相關稅賦法令規定而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相關款項。
(二) 受託人得逕行終止該項投資,並贖回委託人所持有之全數債券或單位數。
二、 境外基金之投資,應適用發行當地國之法令及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法規不同。
十一、
投資標的因公開說明書等明定交易對象得因投資標的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強制贖回時,委託人無條件同意辦理,若委託人逾期仍不為贖回時,由受託人逕自贖回。
十二、
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一、 本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惟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本金、收益、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應自負盈虧。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 信託費用係受託人受託開辦本信託之事務處理費,並已由受託人於信託資金交付或委託人另行支付後計收,委託人明白且同意該筆費用不予退還或折扣。
三、 為提供信託服務,受託人依委託人之指示運用本信託資金,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得依市場行情與本項投資交易相對人間之約定,取得通路銷售服務費。
四、 產品說明書乃因特定投資人之要求而提供,並不表示任何銷售建議或要約說明。委託人應充分了解本投資商品之內容、交易條件等,基於自主獨立判斷決定後,自行決定投資指示並完全承受任何可能產生之投資損失及風險。